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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信息进村入户工作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0-02-05 00:00 截止日期:2020-04-07 00:00 信息来源:市场与信息化处 征集状态:已结束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进村入户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安徽省信息进村入户工作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月7日前,以纸质及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

联系人:丁晓东;电话:0551-62674336;邮箱:13645692714@163.com;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193号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2月3日




安徽省信息进村入户工作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确保各项重点任务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进村入户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益农信息社是指信息进村入户村级信息服务站,所称安徽省益农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信息进村入户省级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益农信息社建设管理、运营服务、信息员选用管理及安徽省益农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等工作。

二、益农信息社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统筹益农信息社建设与管理,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益农信息社建设应以满足公益、便民、电子商务和培训体验服务为基本要求,充分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技服务组织、农资经营店等现有资源,与电商服务网点、村邮站等融合共建,避免重复建设。益农信息社建设认定采取自主申报、村和乡镇(街道)两级推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定的工作流程。审定合格后,报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六条 益农信息社主要包括标准站、专业站和简易站三种类型,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统筹安排县级或乡镇级中心站建设。标准站建设布局要实现四类服务全覆盖。专业站、简易站视各地实际情况,根据需求建设。

第七条 益农信息社应符合“六有”标准,即有场所、有人员、有设备、有宽带、有网页、有持续运营能力,悬挂统一的门头门牌,按照编号规则统一编号。

第八条 益农信息社验收工作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具体验收标准和办法,开展验收工作。对于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再行验收。

三、益农信息社运营与服务

第九条 益农信息社主要提供公益服务、便民服务、电子商务、培训体验四类服务。标准站实现四类服务,专业站和简易站根据实际,至少实现其中一类服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具体服务标准、规范,并在益农信息社公布。

第十条 益农信息社提供服务要坚持线上线下并重、现场和远程相结合,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不得违法违规开展运营服务。

第十一条 益农信息社负责维护省益农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子网页,对服务需求及时予以响应,保持服务渠道畅通。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益农信息社子网页信息更新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在充分保障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村级信息员工作时间可灵活安排,可通过建立“微信群”“QQ群”,使用平台、手机APP等各类信息技术手段,推行“坐班制”“上门制”“在线制”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方式。

第十三条 各市、县可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公益服务,采取多种形式,落实好信息员服务薪酬。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益农信息社日常运营服务指导,制定年度运营服务考核与评估制度,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四、信息员选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信息员选用、培训和管理工作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负责信息员选用、培训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信息员应按照“有文化、懂信息、能服务、会经营”标准选用,优先选用农村致富带头人、返乡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人员。选用的信息员应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在省益农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登记注册。

第十七条 信息员具体承担益农信息社日常工作,接受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和培训。信息员多于1人的,应明确社长。

第十八条  信息员培训可利用高素质农民培育、农村实用人才等现有培训项目,依托省益农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手机APP等,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

第十九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知识和服务技能。基础知识包括省益农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平台使用方法、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农业信息采集传播、地方经济及农业发展特色等。服务技能包括各类农业公益和涉农服务资源的利用方法、开展电子商务服务能力和网络防诈骗知识等。

五、省益农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

第二十条 安徽省益农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包括WEB端、手机APP,以下简称平台)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建设和维护,根据运营合同委托省级运营商开展运维。

第二十一条 省级运营商承担平台信息更新发布、用户注册审核、服务资源接入、技术安全保障等具体工作。省级运营商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手段做好信息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安排专人或委托有资质的运营商管理本级平台账户,负责审核本级发布的信息,将本地面向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息服务资源接入平台。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指导益农信息社、信息员在平台注册,提高服务在线率。鼓励专家入驻平台,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办法,为农民群众提供农技等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益农信息社子网页由所属信息员负责运维。信息员应发布农产品出村、村务新闻、农技服务等信息,并对信息内容的安全性、真实性负责。发布的信息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

第二十五条 益农信息社在平台发布农产品供应信息应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其他证明材料。未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证明材料的农产品供应信息不得发布。

第二十六条 省级运营商、服务商、各级管理员、信息员等,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法、虚假、诈骗等非法信息,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及敏感信息。对于出现上述问题的,将视情取消与运营企业合作,对益农信息社进行摘牌,取消信息员资格。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平台形成的数据由省农业农村厅所有,未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不得将数据用于其他用途。

六、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征集结果:

《安徽省信息进村入户工作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没有收到公众提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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