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厅长信箱
回复选登
来信
生猪养殖二级扩繁场种畜禽经营许可办证问题咨询
来信人: 彭**** 来信时间:2020-05-21 18:16
我公司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一个营业执照从事畜禽养殖生产经营活动,我公司下属多个养殖场分布在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同乡镇,现需给下属多个养殖场申请办理种畜禽经营许可证,还需要单独每个养殖场从新再办理营业执照吗?
回复
回复部门: 省农业农村厅 回复时间:2020-05-26 10:49

彭同志: 你好!你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留言“生猪养殖二级扩繁场种畜禽经营许可办证问题咨询”,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释义 “场(厂)址是指种畜禽生产的地址。有的生产经营者办有多个种畜禽场,有的是县域或省域办场,因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属地管理,实行一场一证制。”目前,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事项,需要每个场单独办理,但你公司不需要为所属的每个养殖场单独办理营业执照。鉴于种畜禽二级扩繁场(父母代场)生产经营许可审核发放权限已下放到市(县),具体办理事宜请联系所在市农业农村局。

评价
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