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同志:
你好!你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留言“生猪养殖二级扩繁场种畜禽经营许可办证问题咨询”,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释义 “场(厂)址是指种畜禽生产的地址。有的生产经营者办有多个种畜禽场,有的是县域或省域办场,因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属地管理,实行一场一证制。”目前,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事项,需要每个场单独办理,但你公司不需要为所属的每个养殖场单独办理营业执照。鉴于种畜禽二级扩繁场(父母代场)生产经营许可审核发放权限已下放到市(县),具体办理事宜请联系所在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