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网友:
您好!您在省农业农村厅“领导邮箱”留言中咨询有关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宅基地问题的信息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2.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明确,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
综上所述,将(闲置)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宅基地并进行转让,目前没有法律和政策支持。
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您与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联系。联系人:孙发圣,联系电话:0551-62666836。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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