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网友:
你在省农业农村厅“领导信箱”留言咨询“助理兽医师问题”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具有1名(动物诊所)或3名(动物医院)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执业助理兽医师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或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如仍有疑问,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咨询了解。感谢你对动物诊疗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