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禁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护长江母亲河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我省44个水生生物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水域自 2021 年 1 月1 日 0 时起,暂定至 2030 年 12 月 31日 24时实行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游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根据此规定,不得在长江等禁捕水域从事垂钓活动,包括一线一杆一钩的垂钓方式。我省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较多,水域生态环境良好,垂钓资源较为丰富,垂钓爱好者可以在我省禁捕(渔)区外天然水域从事垂钓活动,但从事垂钓活动应当遵守《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地方政府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相关规定。
感谢您对我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