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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疏通航道"行为
来信人: 余**** 来信时间:2021-09-23 17:03
请问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疏通航道"的行为,只有省发改委批准立项,是否合法合规? 是否需要上报到农业农村部进行审批?
回复
回复部门: 省农业农村厅 回复时间:2021-09-30 17:15

余网友: 您在“领导邮箱”留言咨询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问题,现答复如下: 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保护,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的通知》(农办渔〔2014〕14号)等相关规定,建设项目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外从事有关工程建设活动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向保护区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涉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应当取得农业农村部主管机构的批复意见,专题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重要内容,以减少建设项目对保护区的不良影响,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的相互协调。 感谢您对我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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