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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农药登记证“迁址更名”相关事宜咨询
来信人: 江**** 来信时间:2021-09-26 17:07
您好,因公司业务需要,有两点问题想向贵单位咨询: (1)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或者农药生产企业资质转移程序中的“迁址更名”,是不是指两家企业之间“农药生产资质”的迁址、更名,而非工商登记意义上某一家企业对其自身注册地址、公司名称的变更?在农农(农药)〔2019〕132号文实施之前或之后都是这样吗? (2)《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问题(1)中所谓通过“迁址更名”方式进行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是否属于《农药管理条例》所禁止的“转让”行为?两者有何不同?
回复
回复部门: 省农业农村厅 回复时间:2021-10-13 15:58

江网友: 你在我厅“领导邮箱”中咨询农药登记证“迁址更名”相关事宜的邮件已收到,针对你咨询的2个问题,分别答复如下: 1、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企业迁址更名,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企业迁址更名应当已到工商部门办理过营业执照变更。 2、《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属于行政许可变更事项,不属于转让行为。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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