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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 纵**** 来信时间:2021-11-09 11:36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民享有知情权(任何人和组织都无权干预),现咨询如下问题: 1、 本人在一家药店购买到几对海马,但是,每一个海马上都没有可追溯的专用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该专用标识是否要强制加贴来保障其合法来源? 2、一家药店的总公司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但是分店没有取得该许可证,是否符合规定?
回复
回复部门: 省农业农村厅 回复时间:2021-11-18 09:49

纵网友:

    您好!您咨询“海马经营利用问题”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中“自2021年7月1日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标有‘仅限野外种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及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实施标识管理,凭标识经营利用”的有关规定,2021年7月1日起,海马凭专用标识即可经营利用,不再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经营利用时,标识应当随之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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