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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安徽省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1-11-19 00:00 截止日期:2021-12-18 00:00 信息来源:渔业渔政管理局 征集状态:已结束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大水生生物保护力度,加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切实维护长江禁捕秩序,我厅起草了《安徽省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

1.发送至电子信箱:ahsnwyyj@126.com

2.函寄至以下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193号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邮编230061)。

3.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1218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11117

 


 

安徽省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加大水生生物保护力度,切实维护禁捕管理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禁捕水域)禁捕水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安徽段,华阳河、水阳江、皖河、青弋江、漳河、滁河干流和菜子湖(包括长河)、巢湖(包括裕溪河)水域,以及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其他禁捕水域。

第三条(垂钓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渔获物的行为。

第四条(垂钓原则)全省禁捕水域禁止垂钓。

第五条(管理执法)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在禁钓区设置禁钓标牌,依法查处非法垂钓行为。

第六条(政策宣传)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长江生态保护和垂钓政策宣传,动员全社会参与长江生态保护。

第七条(行业协会)垂钓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举办行业培训,宣传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引导广大垂钓爱好者规范垂钓行为。

第八条(社会监督)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对非法垂钓的监督,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 

第九条(禁用钓具、钓法)禁捕水域内使用下列方法、工具垂钓的,按照生产性捕捞进行管理:

(一)国家公布的禁用钓具;

(二)爆炸钩、盘钩、子母钩、串钩等多钩;

(三)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

(四)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

(五)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窝料;

(六)利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

(七)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第十条(特许垂钓)需以垂钓方式在禁捕水域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安徽省长江禁捕期间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处置)使用第九条规定的方法、工具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违法行为处置)使用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方法、工具垂钓的,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处置)收购、加工、销售垂钓渔获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违法行为处置)钓获国家、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拒不放回原水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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