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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05 14:31:25点击: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

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皖农办〔2009389  20091126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澄清行为,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省农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省农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省农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承担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省农委办公室承担省农委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省农委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搜集、整理、处置。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应该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及时发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应该协调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立即进行评估。需要本部门、本单位澄清的,拟订准确信息澄清信息;属于省农委但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委办公室或委有关部门、单位。

第六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审批制度。

以省农委名义澄清的,须经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以省农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名义澄清的,须经分管委领导批准;涉及其他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第七条  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澄清信息应通过安徽农业信息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发布;同时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八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对确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迅速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其中:

(一)通过互联网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互联网管理、公安、经信等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通过广播、电视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三)通过报刊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四)通过手机短信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通信部门及相关通信企业,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未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省农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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