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皖农办〔2008〕225号 2008年9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农业信息,提高农业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农业信息是指我委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三条 政府农业信息公开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等方面的政府农业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主要有:
(一)我委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和机关管理等情况;
(二)农业、农村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我省农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统计信息;
(五)我省农业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六)我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七)我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我省农业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九)我省农业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我省农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我省农业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农业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的特殊需要,向我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农业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
第六条 政府农业信息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安徽省政府网,安徽省农业信息网,安徽农网;
(二)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及专刊,安徽农村通讯;
(三)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六)政务窗口,信息查阅点;
(七)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四章 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 办公室是我委政府农业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单位和日常工作机构,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二)建立健全政府农业信息公开制度;
(三)组织协调全委的政府农业信息公开工作;
(四)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农业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对各单位政府农业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
(六)组织编制全委的政府农业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
(七)其他与政府农业信息公开有关的职责。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政府农业信息公开工作,明确政府农业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系人,其具体职责是负责提供如下信息:
(一)本单位制作的政府农业信息;
(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与本单位职责有关的政府农业信息;
(三)需要更新的本单位提供的政府农业信息;
(四)其他与本单位职责有关的政府农业信息公开事宜。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提供拟公开的政府农业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农业信息,应当及时提出拟公开意见,确保自该政府农业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提供准确的政府农业信息以利澄清。
第十条 各单位公开政府农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动物疫情、农业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五章 公开的程序
第十二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政府农业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有关承办人员将拟公开的政府农业信息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
(二)委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农业信息进行文字、保密等方面的审查;
(三)重大拟公开的政府农业信息须经委分管领导审批,特别重大的须经委主要领导审批;
(四)拟在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上公开的政府农业信息,经办公室(宣传处)备案后,由信息公开部门交媒体发布;
(五)拟在政府网站、安徽农业信息网上公开的政府农业信息,交由市场信息处统一发布或经市场信息处授权自行发布;
(六)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农业信息,由主办单位提出方案,经办公室审核、委领导审查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凡属申请公开的政府农业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凭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向我委办公室提出获取政府农业信息的书面申请;采用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委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农业信息公开申请。
(二)委办公室收到政府农业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政府农业信息的,应当当场予以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提供;如需延长提供期限,应当经委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提供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委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农业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四)委办公室对申请公开的政府农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我委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农业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委办公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委办公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农业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四条 成立由委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机关各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政府农业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每年对政府农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委办公室报送本单位政府农业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委办公室要在
第十七条 各单位政府农业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和全委政府农业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供公开政府农业信息的情况;
(二)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农业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农业信息的情况;(三)政府农业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农业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农业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总结和报告的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具有管理职能的委属单位公开政府农业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委属事业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农业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