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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05 14:31:57点击: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发布

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农办〔2010174  2010613日)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省农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发布遵循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第四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公开办)负责组织协调委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并承担以下职责:

    1、对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2、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3、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五条  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l、开展保密教育和培训,制定委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2、受理委公开办提出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申请;

    3、开展保密检查,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查处委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密事件;协助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六条  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拟发布的政府信息经委公开办审查后,报委分管领导批准。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第七条  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明确标注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八条  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拟公开其他单位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信息产生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十条  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拟公开涉及重大动物疫情、农作物转基因、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统计等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第十一条  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由委公开办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委保密委办公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报省国家保密局确定。

    第十三条  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由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查处。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委保密委员会将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作为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委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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