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农办〔2011〕164号 2011年5月20日)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省农机局: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纠正和处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省农委机关各处室(含局、办,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分工、流程、保密审查、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考评等按照《省农委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省农委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省农委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省农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委机关各处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没有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人员、组织不力,应该公开的重要信息没有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不规范、审查不严格,公开的信息出现严重错误或涉及保密、不宜公开内容的;
(三)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属于本处室职能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及时澄清从而造成负面影响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计划、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缺失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委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按要求应该及时公开的重要信息没有及时公开或内容更新的;
(二)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或属故意隐瞒捏造的;
(三)违反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不易公开内容或损害第三方利益、受到第三方追究的;
(四)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及时澄清从而造成负面影响的;
(五)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其他个人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委机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处室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处室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委机关处室有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通过通报,按政务公开考评规定扣除相应分值、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责令改正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委机关处室工作人员有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通过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单位、监察机构发现委机关处室和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五条所列行为的,经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启动责任追究调查核实程序。
第十条 接到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任追究建议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单位、监察机构应立即启动责任追究调查核实程序。
第十一条 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建议,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委机关处室或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具有行政职能或承担的职责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委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