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天农(种子)罚[2020]01号 |
违反《种子法》规定进行的相关处罚 |
天长市XX农资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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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 |
当事人天长市XX农资经营部(投资人:陆某某)天长市XX农资经营部未经许可销售该公司品种权种子黄华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属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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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农(农药)罚[2020]1号 |
违反《农药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的相关处罚 |
天长市XX农资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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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 |
当事人天长市XX农资经营部(投资人:刘某某)天长市XX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农药产品经安徽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结果显示:唏啶•噻虫嗪中的唏啶虫胺质量分数未检出、噻虫嗪质量分数未检出;吡唑醚菌酯质量分数未检出;酯噻呋酰胺质量浓度未检出,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定这3种农药为假农药。 |
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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