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0-10-20 09:17:27点击:来源:濉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濉农水(农药)罚(2020 1

濉溪县XXXX门市部经营假农药案

濉溪县XXXX门市部

(XX)

 

X X

2020721日,濉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执法人员对濉溪县XXXX门市部进行市场检查发现,在该门市部货架西北侧摆放周转箱3件,(2件未拆箱,1件拆箱),内装磷化钙275瓶(规格:25/瓶、100/件、标签标注生产企业:河南省豫冬粮宝实验厂)。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执法人员对该农药异地登记保存。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示意图并拍照取证。

磷化钙为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

72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

72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门市部经营者周XX进行询问,涉案农药是宿州市XXX农药经营人员徐XX用箱式货车于720日送到濉溪县XXXX门市部的,该门市部共购进磷化钙农药3件,无购货票据,进价为1/瓶,已销售25瓶,无销售票据,销售价格为1.5/瓶,销售收入37.5元,货值金额450元。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柒元伍角整(¥37.50元);

2、没收农药磷化钙贰佰柒拾伍瓶(275瓶、25/瓶);

3、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5000.0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假农药;

当事人已于2020818日将罚没款伍仟零叁拾柒元伍角整(¥5037.50)缴到濉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结算户。

濉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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