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濉农水(农药)罚(2020) 1 号 |
濉溪县XXXX门市部经营假农药案 |
濉溪县XXXX门市部 (周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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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 X |
2020年7月21日,濉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执法人员对濉溪县XXXX门市部进行市场检查发现,在该门市部货架西北侧摆放周转箱3件,(2件未拆箱,1件拆箱),内装磷化钙275瓶(规格:25克/瓶、100瓶/件、标签标注生产企业:河南省豫冬粮宝实验厂)。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执法人员对该农药异地登记保存。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示意图并拍照取证。 磷化钙为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 7月2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 7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门市部经营者周XX进行询问,涉案农药是宿州市XXX农药经营人员徐XX用箱式货车于7月20日送到濉溪县XXXX门市部的,该门市部共购进磷化钙农药3件,无购货票据,进价为1元/瓶,已销售25瓶,无销售票据,销售价格为1.5元/瓶,销售收入37.5元,货值金额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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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柒元伍角整(¥37.50元); 2、没收农药磷化钙贰佰柒拾伍瓶(275瓶、25克/瓶); 3、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5000.0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 |
当事人已于2020年 8月18日将罚没款伍仟零叁拾柒元伍角整(¥5037.50元)缴到濉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结算户。 |
濉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0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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