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泾农(肥料)罚〔2020〕1号 |
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肥料案 |
泾县北贡旺农农资服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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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31日,抽取当事人经营的标称江苏省恒康肥业有限公司批号(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23日生产的51%复合肥(低氯)产品样品,经检验不合格。 |
行政处罚:罚款。依据:《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缴纳违法所得款;期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泾县农业农村局; |
本案2020年7月21日已执行完毕 |
2 |
泾农(肥料)罚〔2020〕2号 |
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肥料案 |
泾县云岭信誉农资服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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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31日,抽取当事人经营的标称杭州顶峰化肥有限公司生产产品批号(生产日期)为2019-12-06复合肥料产品样品,经检验不合格。 |
行政处罚:罚款。依据:《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缴纳违法所得款;期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泾县农业农村局; |
本案2020年7月22日已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