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 |
1 |
庐农(肥料)罚〔2020〕1号 |
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案 |
辉隆连锁庐江县白湖镇金盆村加盟店 |
吴某某 |
当事人销售45%复合肥料,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系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 |
1、警告; 2、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计人民币5250.00元。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
庐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7日 |
2 |
庐农(肥料)罚〔2020〕2号 |
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案 |
庐江县乐桥镇金桥辉隆连锁加盟店 |
吴某某 |
当事人销售25%复合肥料,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系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 |
1、警告; 2、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计人民币4600.00元。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
庐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