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无农(农药)罚(2020)2号 |
关于无为县**农资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产品案 |
无为县**农资经营部 |
91340225MA2M**526M(1-1) |
钟** |
2020年7月7日上午,无为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蜀山镇居民举报,反映无为市蜀山镇**行政村**自然村无为县**农资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产品。经我局执法人员在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上核查,该企业没有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产品,违反了《农药管理条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0年7月7日,我局立案。2020年7月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部,对当事人门市部及仓库进行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记录在卷),现场扣押了当事人经营的41%草甘膦异丙胺盐等21种农药产品(产品和数量见《扣押物品清单》),并对当事人进货、销售发票和进销台账记录进行调查取证。2020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无为县**农资经营部投资人钟**进行了解,制作了《询问笔录》(记录在卷),钟**供述其营业执照是2013年注册的,期间一直经营肥料和包装种子,没有经营农药,2020年6月份因亲戚需要从王**处购进部分农药,其购进农药货值1348元,已销售241.9元,计违法所得241.9元。2020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供货方无为县**王**植保服务部农药销售发票及台账记录进行调查,并依法对无为县**王**植保服务部投资人贾**进行了解,制作了《询问笔录》(记录在卷),贾**供述当事人于2020年6月份从其经营部购买4次农药,在此之前2018—2019年度,没有在其店内购买过农药。经查,无为县**王**植保服务部销售发票及台账记录当事人购买的农药数量及价格与当事人进货发票上数量及价格一致。 |
种类:“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 2、没收违法所得241.9元; 3、并处7000元罚款。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7241.9元整。 15日 |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08月04日。 |
本 案 已 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