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宣区农(农药)罚〔2020〕1号 |
关于宣城市根山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
宣城市根山农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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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 |
经营劣质农药“0.05%氟虫腈杀蟑饵剂”。 |
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罚款。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现场没收劣质农药入库。 |
宣城市宣州 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31日 |
本案已 执行完 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