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庆农(种子)罚〔2021〕1号 |
安庆市开发区刘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种子案 |
安庆市开发区刘某某农资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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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 |
2021年1月15日安庆市农业农村局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依法调查处理2019年冬季和2020年春季农作物种子抽查质量和真实性不合格企业及经营户的通知》(皖农办种函〔2021〕12号)通知,在2020年安庆市春季农作物种子监督抽检中,安庆市开发区刘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两优799水稻品种被抽样,经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深圳)对品种真实性检测,检测位点数48,差异位点数30,结果判定为“品种真实性不符”。当事人销售“两优799”假种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陆拾元整(¥960.00元) 2.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壹万零玖佰陆拾元整(¥1096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
履行方式: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款识别码,选择银行(中行、工行、农行、建行、邮政银行)缴纳罚款。 期限: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安庆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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