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    】

致全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3-03-10 12:49:22点击:来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全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民朋友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于2022年9月2日经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一件大事。此次修订,全面体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要求,与食品安全法有机衔接,将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农户全部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突出强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坚守诚信自律、依规依标生产、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一、依法依规是基础。新的农安法对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普遍性、强制性要求。强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自行或者委托检测、开具承诺达标合格等更高的生产过程管控要求。

二、按标执行是关键。新的农安法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在包装、保鲜、储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以申请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三、诚信自律是核心。新的农安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和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选用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种,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

四、社会监督是保障。新的农安法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国家鼓励消费者协会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及时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应当为农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产品检测技术服务。

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希望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要积极遵守、严格落实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各项制度规定,积极履行责任义务,推动种养殖业前后端延伸、上下游拓展,打造农业全产业链,实现产品增值、产业增效。要面向市场需求,挖掘特色产品,推动乡村特色资源加快转化增值,通过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水平为产业赋能,不断巩固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稳定向好态势,为加快建设农业强省提供有力支撑!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