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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田建设“十不准”工作规定的通知

皖农建函〔2020〕704号

发布时间:2020-09-27 09:23:20点击:来源:农田建设管理处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田建设领域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农田建设管理环境,确保农田建设工程质量,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民心工程、优质工程、廉洁工程,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农田建设“十不准”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违反“十不准”工作规定的农业农村系统人员,各地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7月8日

安徽省农田建设“十不准”工作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非组织方式、非正常渠道,暗示、授意、指定或要求安排农田建设项目。

    二、不准违反国家和地方各级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

    三、不准项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挂靠、借用资质形式参与、承揽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或农田建设项目服务业务。

    四、不准要求农田建设项目承包方采购项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或指定的工程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等。

    五、不准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预项目建设,不准以工程项目、服务业务、项目建设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六、不准收受或索取农田建设项目承包方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准要求农田建设项目承包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七、不准接受农田建设项目承包方免费提供的任何服务。

    八、不准违反农田建设公开公示要求,隐瞒应公开公示的内容。

    九、不准干预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

    十、不准打击报复对农田建设进行监督或提出意见建议的干部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