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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标准条件和安徽省农业工程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皖农人〔2020〕141号

发布时间:2020-10-01 21:06:50点击:来源:人事处

各市省直管县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和《安徽省农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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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全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激发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农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 号)精神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包括:正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农艺(畜牧、兽医)师,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农业技术员。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农学、园艺、植保、土肥、蚕桑、畜牧、兽医、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皖工作已满1年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三农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  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按规定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达到相应学时要求。

第三章  学历资历条件

第八条  正高级农艺(畜牧、兽医)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取得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5,取得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8年。

第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取得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取得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相关工作满8年;或现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具备中专(含高中、职高、技校,下同)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取得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相关工作满8年。

第十条  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

具备博士学位(含双硕士),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一条  农艺(畜牧、兽医)师

具备博士学位(含双硕士);或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二条  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

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农业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农业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可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农业技术员

具备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第四章 能力业绩等条件

第十四条  正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二章、第三章第八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依据,下同)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和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2项。

2.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重点农业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农业项目,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3.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主要发明人,参与取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4项,且已开发实施,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主持选育新品种2项,或主持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2项;或作为主要研发人,参与选育新品种4项,或参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4项,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登记或推广应用。

5.作为第一参编者,编制完成国家标准1项或省级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2项;或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完成国家标准2项或省级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4项,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6.在农业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就,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或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级一类大赛(全国农业职业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独著或第一作者,下同)。

2.公开出版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1(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

第十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二章、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长期在县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领域最新发展动态,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3.在指导、培养农业技术推广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的工作。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和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2项,或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和二等奖2项。

2.主持完成2项市厅级重点农业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部级和市厅级重点农业项目各1项,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省内领先水平,或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3.作为第一发明人和主要发明人,各取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主要发明人,参与取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3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6项,且已开发实施,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作为第一研发人和主要研发人,各选育新品种1项,或各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1项;或作为主要研发人,参与选育新品种3项,或参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3项,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内领先水平,或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登记或推广应用。

5.作为第一参编者和主要参编者,各编制完成省级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1项;或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完成国家标准1项和省级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1项,或参与编制完成省级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3项,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6.在农业技术推广领域做出突出成就,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受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级政府表彰奖励2次;或获国家级一类大赛(全国农业职业技能大赛)等奖;或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

2.公开出版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1(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3.在省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所从事专业学术论文3篇(提供组织单位通知和论文集)。

4.结合本地实际,撰写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符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或试验报告5篇(每篇2000字以上),其相关技术措施、成果、结论,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被采纳(限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人员)。

第十六条  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二章、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中级职称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或市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和三等奖2项。

2.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重点农业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农业项目,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或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3.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主要发明人,参与取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3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主持选育新品种1项,或主持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1项;或作为主要研发人,参与培育新品种2项,或参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2项,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或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登记或推广应用。

5.作为第一参编者,编制完成省级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1项;或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完成国家标准1项或省级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2项,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6.在农业技术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市级政府表彰奖励,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府表彰奖励2次;或获省五一劳动奖章、省级二类大赛(全省农业职业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市拔尖人才;或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7.派出参与援疆、援藏、援青、援外、扶贫工作3年以上,以及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可适当放宽业绩成果条件,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重点农业项目,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或经市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3)作为主要发明人,参与取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2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作为主要研发人,参与培育新品种1项,或参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1项,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或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登记或推广应用。

5)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完成省级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1项,且通过省级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6)在农业技术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受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府表彰奖励1次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表彰奖励1次;或获省级二类大赛(全省农业职业技能大赛)等奖。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

2.公开出版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1(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在市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所从事专业学术论文2篇(提供组织单位通知和论文集,限县以下基层单位人员)。

4.结合本地实际,撰写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符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或试验报告4篇(每篇2000字以上),其相关技术措施、成果、结论,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被采纳(限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人员)。

5.派出参与援疆、援藏、援青、援外、扶贫工作3年以上,以及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学术论文、技术报告或试验报告可减少1篇,学术、技术著作可减少2万字

第十七条  农艺(畜牧、兽医)师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二章、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3.具有指导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

2.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县级重点农业项目,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或经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3.参与取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参与培育新品种1项,或参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1项,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或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登记或推广应用。

5.参与编制完成国家标准或省级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1项,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6.在农业技术领域做出较大贡献,或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府表彰奖励,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表彰奖励2次。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2.在县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所从事专业学术论文1篇(提供组织单位通知和论文集,限县以下基层单位人员)。

3.结合本地实际,撰写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符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或试验报告3篇(每篇2000字左右),其相关技术措施、成果、结论,经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被采纳(限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人员)。

第十八条  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二章、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能够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4.具有指导农业技术员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在县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所从事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结合本地实际,撰写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符的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技术总结或试验报告2篇(每篇2000字左右)。

第十九条 农业技术员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二章、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备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业绩条件

独立撰写所从事专业技术总结或试验报告1篇(2000字左右)

第二十条  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农业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人员须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二章所列基本条件,以及第四章所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能力业绩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在取得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后,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1项,或另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

(二)申报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的,在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后,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或另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或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

(三)申报农艺(畜牧、兽医)师的,在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后,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另外获得市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

破格申报必须从严掌握,不得越级破格。

第五章  评价方式方法

第二十一条  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用人单位应按照申报人取得的业绩成果与岗位经历相匹配的要求,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能力和业绩,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逐级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发表时间,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

第二十三条  正常申报正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人员,由农业系列高评会组织申报人员面试或考试合格后,提交评委会评审。破格申报正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人员,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核同意并参加相应面试或考试合格后,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评委会按规定程序对申报人的素质、能力、业绩成果等进行综合研判后,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在县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服务工作者,取得农业系列和农业工程专业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也可申报或破格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第二十五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组织申报。实行聘任制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且任满一个基本年限。

第二十六条  取得非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转岗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1年后,可转评农业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转岗前后任职时间合并计算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可申报评审高一级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转评方法和要求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一)取得博士学位的,可直接认定为农艺(畜牧、兽医)师。

(二)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

(三)取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可直接认定为技术员。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同时符合本标准相应业绩条件两项以上的(不得为同一项目),其论文可以减少1篇。作为第一参编者编制国家标准或省级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其文本正式批准发布实施后视同同级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但不得同时作为业绩条件)。

第二十九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申报、评审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3年。

第三十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一)所称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二)所称主持,是项目完成人中的第1人。所称主要完成人、主要参编者,是指国家级项目或国家标准完成人中的前8人,省部级项目或省级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完成人中的前5人,市厅级项目完成人中的前3人。所称参与完成,是指该项目实施方案(专利证书、标准文本、品种审定证书等)所列参与人员。所称主要发明人、主要研发人,是指发明人或研发人中的前3人。

(三)所称国家、省、市重点农业项目,是指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重大农业项目。

(四)所称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农牧渔业丰收奖(包括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贡献奖、合作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级政府或中央各部委办局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市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

(五)所称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是指由国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

(六)所称XX以上、XX以下均含本级。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省农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农人〔2013193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农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全省农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激发农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农业工程技术人员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 号)精神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农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包括: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农业机械化、水产(渔业)、农业资源环境、农村能源、农田建设、农业信息化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皖工作已满1年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农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三农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  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工程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按规定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达到相应学时要求。

第三章  学历资历条件

第八条  正高级工程师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8年。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

具备博士学位(含双硕士),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或具备中专(含高中、职高、技校,下同)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条  工程师

具备博士学位(含双硕士);或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一条  助理工程师

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十二条  技术员

具备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第四章 能力业绩等条件

第十三条  正高级工程师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二章、第三章第八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所从事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依据,下同)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和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2项。

2.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重点农业工程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农业工程项目,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3.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主要发明人,参与取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4项,且已开发实施,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主持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2或作为主要研发人参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4项,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5.作为第一参编者,编制完成国家标准1项或省级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2项;或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完成国家标准2项或省级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4项,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6.在农业工程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就,或在农业机械化、水产(渔业)、农业资源环境、农村能源、农田建设、农业信息化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或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级一类大赛(全国农业职业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独著或第一作者,下同)。

2.公开出版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1(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

第十四条  高级工程师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二章、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农业工程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中级职称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或市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和三等奖2项。

2.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重点农业工程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农业工程项目,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或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3.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主要发明人,参与取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3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主持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1或作为主要研发人参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2项,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或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5.作为第一参编者,编制完成省级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1项;或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完成国家标准1项或省级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2项,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6.在农业工程技术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或在农业机械化、水产(渔业)、农业资源环境、农村能源、农田建设、农业信息化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市级政府表彰奖励,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府表彰奖励2次;或获省五一劳动奖章、省级二类大赛(全省农业职业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市拔尖人才;或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7.派出参与援疆、援藏、援青、援外、扶贫工作3年以上,以及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可适当放宽业绩成果条件,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重点农业工程项目,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或经市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3)作为主要发明人,参与取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2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作为主要研发人,参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1项,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或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5)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完成省级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1项,且通过省级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6)在农业工程技术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或农业机械化、水产(渔业)、农业资源环境、农村能源、农田建设、农业信息化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受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府表彰奖励1次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表彰奖励1次;或获省级二类大赛(全省农业职业技能大赛)等奖。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

2.公开出版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1(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在市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所从事专业学术论文2篇(提供组织单位通知和论文集,限县以下基层单位人员)。

4.结合本地实际,撰写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符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或试验报告4篇(每篇2000字以上),其相关技术措施、成果、结论,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被采纳(限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人员)。

5.派出参与援疆、援藏、援青、援外、扶贫工作3年以上,以及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学术论文、技术报告或试验报告可减少1篇,学术、技术著作可减少2万字

第十五条  工程师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二章、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独立承担较为复杂的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所从事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难题,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

3.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

2.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县级重点农业工程项目,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或经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3.参与取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参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1项,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或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5.参与编制完成国家标准或省级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1项,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6.在农业工程技术领域做出较大贡献,或农业机械化、水产(渔业)、农业资源环境、农村能源、农田建设、农业信息化等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府表彰奖励,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表彰奖励2次。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2.在县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所从事专业学术论文1篇(提供组织单位通知和论文集,限县以下基层单位人员)。

3.结合本地实际,撰写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符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或试验报告3篇(每篇2000字左右),其相关技术措施、成果、结论,经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被采纳(限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人员)。

第十六条  助理工程师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二章、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技术员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在县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所从事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结合本地实际,撰写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符的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技术总结或试验报告2篇(每篇2000字左右)。

第十七条  技术员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二章、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备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业绩条件

独立撰写所从事专业技术总结或试验报告1篇(2000字左右)

第十八条  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农业工程专业相应技术资格。破格申报人员须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二章所列基本条件,以及第四章所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能力业绩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的,在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或相应职业资格后,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1项,或另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的,在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职业资格后,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或另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或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

(三)申报工程师的,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或相应职业资格后,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另外获得市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

破格申报必须从严掌握,不得越级破格。

第五章  评价方式方法

第十九条  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用人单位应按照申报人取得的业绩成果与岗位经历相匹配的要求,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能力和业绩,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逐级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发表时间,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

第二十一条  正常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由农业工程专业高评会组织申报人员面试或考试合格后,提交评委会评审。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核同意并参加相应面试或考试合格后,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评委会按规定程序对申报人的素质、能力、业绩成果等进行综合研判后,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县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农业工程专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高级工程师,符合《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也可申报或破格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并统一报省农业系列高评会评审。

第二十三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组织申报。实行聘任制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且任满一个基本年限。

第二十四条  取得非农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转岗从事农业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后,可转评农业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转岗前后任职时间合并计算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可申报评审高一级农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转评方法和要求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一)取得博士学位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

(二)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工程师。

(三)取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可直接认定为技术员。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同时符合本标准相应业绩条件两项以上的(不得为同一项目),其论文可以减少1篇。作为第一参编者编制国家标准或省级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其文本正式批准发布实施后视同同级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但不得同时作为业绩条件)。

第二十七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申报、评审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3年。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一)所称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二)所称主持,是项目完成人中的第1人。所称主要完成人、主要参编者,是指国家级项目或国家标准完成人中的前8人,省部级项目或省级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完成人中的前5人,市厅级项目完成人中的前3人。所称参与完成,是指该项目实施方案(专利证书、标准文本等)所列参与人员。所称主要发明人、主要研发人,是指发明人或研发人中的前3人。

(三)所称国家、省、市重点农业工程项目,是指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重大农业工程项目。

(四)所称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农牧渔业丰收奖(包括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贡献奖、合作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级政府或中央各部委办局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市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

(五)所称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是指由国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

(六)所称XX以上、XX以下均含本级。

第二十  本标准条件由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十条  本标准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省农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安徽省农业机械化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农人〔2013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