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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宣传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3 08:54:24点击:来源:种业管理处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0〕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种业发展和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我省地处南北过渡地带,气候适宜、阳光充足、生态类型多样,是全国种质资源较为丰富的省份之一,现已累计保存各类作物种质资源超过3万份。同时,建立了野生大豆、野生茶树、中华猕猴桃等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13个;建有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47个,其中国家级保种场3个;建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7个,其中国家级29个。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强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支持力度。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进一步我省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更好地发挥农业种质资源作用,特制定《实施意见》。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种质资源是核心战略资源,是农业科技原始创新、可持续发展不可替代的物质基础。如果说种业是农业的“芯片”,那么种质资源就是种业的“芯片”。制定《实施意见》,对保护和利用好我省农业种质资源,选育突破新品种、提高种业竞争力、促进农业生产持续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及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充分发挥农业种质资源在推动农业科技原始创新与现代种业发展中的物质基础作用,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都具有重大意义。

《实施意见》明确了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实施意见》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我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现状,结合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实施意见》从开展系统收集保护、强化鉴定评价、建立健全保护体系、推进资源开发利用等四个方面,明确了我省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工作重点;从强化政策支持、强化责任落实两个方面,明确了政策措施。同时,进一步明确各项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的责任单位。

三、文件起草过程

《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根据省政府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省有关单位,对我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现状,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进行了调研、梳理,召开工作座谈会进行了研究讨论,并先后征求了各市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及省发展改革委等省有关单位意见,吸纳了各单位的合理化建议。《实施意见》经合法性、公平性审查,并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印发。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6个部分、16条意见。

第一部分,开展系统收集保护。围绕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保护,重点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收集、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加强农业种质资源安全保存、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等4项工作。

第二部分,强化鉴定评价。围绕做好农业种质资源鉴定评价工作,提出建立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强化种质创新等两个方面重点工作。

第三部分,建立健全保护体系。围绕建立健全保护体系,明确健全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等两个方面重点工作。

第四部分,推进资源开发利用。围绕推进资源开发利用工作,重点做好开展良种重大科研联合攻关、推进资源产业化开发等两个方面重点工作。

第五部分,强化政策支持。重点从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用地保障、完善激励政策等3个方面强化政策支持。

第六部分,强化责任落实。重点从落实工作责任、制订发展规划、加强监督管理等3个方面强化责任落实。

五、政策支持

一是明确要加大资金投入。要求各地将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规定,利用好农业生产、农业科技等项目资金渠道,支持做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在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方面要加大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支持力度。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企业融资难、贷款难问题。建立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工商资本、民间资金参与资源保护与利用。鼓励开展种质资源保险。

二是明确要加强用地保障。要求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合理安排新建、改扩建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用地,科学设置畜禽种质资源疫病防控缓冲区,不得擅自超范围将畜禽、水产保种场划入禁养区,占用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的,需经原设立机关批准。

三是明确要完善激励政策。要求健全农业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制度,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实行同行评价,收集保护、鉴定评价、分发共享等基础工作可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绩效工资给予适当倾斜,在政策允许的项目中提取间接经费,在核定的总量内用于发放绩效工资。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加强农业种质资源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深入推进种业科研人才与科研成果权益改革,鼓励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资源创新和技术服务。支持创新种质上市公开交易、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六、保障措施

一是落实工作责任。要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狠抓推进落实。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落实管理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督促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落实好主体责任。

三是制订发展规划。由省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制定全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保护利用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各市也要制定相关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有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