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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历史上农药登记证变更的政策

发布时间:2021-10-28 09:57 信息来源:厅长信箱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6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资质由农业部门管理。根据该条例,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2019年11月1日,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发布《关于规范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等事项的通知》(农农(农药)〔2019〕132号),对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作出进一步规范。 经我们在网上检索,在〔2019〕132号文发布之前,有很多企业通过“迁址更名”的方式进行农药生产资质的转移,即:没有股权关系的A、B两家企业,通过“迁址更名”的方式,原属于A企业的农药登记证的持有人变更为B企业。比如武汉中鑫化工有限公司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迁址更名”的方式,武汉中鑫化工有限公司的部分农药登记证的持有人变更为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两企业在办理该手续时没有任何股权关系。 请问:在〔2019〕132号文发布之前,农业主管部门是否允许相互之间没有股权关系的A、B两家企业通过“迁址更名”的方式进行农药生产资质在转移,以实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的变更?这种方式,在当时是否是合法合规的?是否有文件依据? 烦请回复,非常感谢!

吴网友: 你在我厅“领导邮箱”中咨询历史上登记证变更政策问题的邮件已收到,针对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关于规范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等事项的通知》(农农(农药)〔2019〕132号) 实行之前,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农药管理条例》,企业因更名、迁址、合并、分立、重组、新增定点等原因,也可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农业农村部为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的审批部门,已经审批通过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事项应符合当时的管理规定,企业对变更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