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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中“迁址更名”的理解

发布时间:2021-10-28 09:57 信息来源:厅长信箱
1、 农业农村部2019年11月发布的“农农(农药)〔2019〕132号”文中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的情形包含“迁址更名”。 (1)这里的“迁址更名”是否可以是从没有股权关系的A企业“迁址更名”为B企业,且A、B两企业位于不同的省份? (2)“迁址更名”这一事项是什么时候开始在农业部审批的?是从2017年6月1日《农药管理条例》修订之后么?在2017年6月1日之前是在工信部审批? (3)跨省的迁址更名,办理程序是怎样的?需要A、B两企业分别向各自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通过审批后,再提交给农业部审核吗?

吴网友: 你在我厅“领导邮箱”中咨询登记证持有人变更问题的邮件已收到,针对你咨询的3个问题,分别答复如下: 1.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关于规范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等事项的通知》(农农(农药)〔2019〕132号)规定,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的情形包括:企业原址更名或迁址更名;被兼并企业注销,或被兼并企业放弃农药生产,登记证全部转移到兼并企业;控股51%以上集团企业,集团内部的农药生产企业之间变更登记证。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是可以按规定要求从没有股权关系的企业间进行省内外迁址更名。 2.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在这日期之前,企业迁址更名由工信部门负责审批,之后则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3. 企业跨省迁址更名,申请人应先向迁出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同意后,再向迁入地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同意变更意见后,将相关申请资料提交农业农村部政务大厅办理。